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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机构: 瑞众人寿
  • 所在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联系方式:4008-45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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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无息返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 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