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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在 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 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 比例由贵单位在投保时与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实际支出的 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参加任何潜水、滑水、跳伞、滑翔翼、动力伞、蹦极跳、搭乘或驾 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 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 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 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 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 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